王某在火险季节期间,擅自用火引发火灾,赔偿他人损失后另被判刑。6月21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5月2日,王某在西林县马蚌镇某屯“坝谷坡”(地名)引火焚烧自家田地的油菜杆时不慎让火势蔓延,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面积为12.94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由于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王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庭前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谭彩娟 编审:黄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