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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一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领刑受罚

2017-07-12 15:26: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熊保明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陆某小小年纪,好事不做,却干起了毒品生意,结果领刑受罚。7月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获的毒品0 06克、毒资100元及金色智能直板手机一台,予以没收。2

陆某小小年纪,好事不做,却干起了毒品生意,结果领刑受罚。7月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获的毒品0.06克、毒资100元及金色智能直板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2017年2月18日12时许,陆某来到西林县八达镇河堤路老年活动中心门球场旁的街道边,将一粒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二人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陆某手中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并传唤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15时许,黄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从牙缝中拿出其跟陆某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公安民警。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前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陆某初中未毕业就已辍学沉迷于上网和游戏等不良行为,常混迹于同类不良青少年人群中,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陆某作案时的年龄为十六周岁,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常混迹于同类不良青少年人群中,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庭审中,陆某自愿认罪,且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陆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谭彩娟 编审:黄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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