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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5-10-20 16:32: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西食安委〔2015〕2号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县食品安全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机构组成

(三)县食品安全委是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合署办公,作为县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四)县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局、旅游局、市政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粮食局、法制办、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五)县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食品安全委领导同志同意后自行发文,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安办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公安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七)设立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全部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主要职责

(八)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百色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九)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政策措施。

(十)统筹部署、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

(十一)督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三)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分工

(十四)县食品安全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十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食品安全委参加外事活动。

(十六)为保持县食品安全委工作的连续性,县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如因公外出时间较长,可委托另一名县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临时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应急事项。

(十七)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好县食品安全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

五、会议制度

(十八)县食品安全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县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十)全体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组成;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组成。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安排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列席。

(二十一)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百色市党委政府以及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部署和总结县食品安全委在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讨论审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工作措施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全县食品安全的案件和事件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措施或办理意见、建议;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时间和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二十二)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二十三)县食品安全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六、联络员制度

(二十四)县食品安全委实行联络员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十五)联络员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召开,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六)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交食品安全委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建议意见。

(二十七)联络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报送县食品安全委领导同志,印发各成员单位。

七、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

(二十八)县食品安全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办:

1.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4.县食品安全委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6.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其应对情况;

7.重大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8.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

9.其他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报告的事项。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县食品安全办书面报送半年和全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二十九)县食品安全委实行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县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通报主要内容是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县食品安全办可视情况定期编印《西林食品安全工作简报》,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八、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制度

(三十)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食品安全委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三十一)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各部门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审批的公文,由县食品安全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相应县食品安全委委员审核后,呈县食品安全委领导同志审批。

(三十二)以县食品安全委名义发文,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属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由成员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食品安全委批转或县食品安全办转发。

(三十三)县食品安全委印章由县食品安全办刻制、管理,经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使用。

九、附则

(三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

西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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