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林县林业局2016年度 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西财监处[2017]1号

2017-04-10 16:56: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

西林县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百财监[2016]4号)和西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西林县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西财发[2016]14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6年4月15日至8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并延伸检查了西林县马蚌镇财政所,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你单位对工作底稿的认定及对检查征求意见书的反馈,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虚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支出7,850.00元。

 2015年9月7日第1号凭证支付2014年西林县马蚌镇罗北村吴志忠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3,925.00元;2015年12月9日第5号凭证支付2015年西林县马蚌镇罗北村吴志忠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3,925.00元。经实地查实无此人,共虚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支出7,850.00元。

以上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没有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支出277,984.01元,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超预算支出18,023.00元。

2015年1-12月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34,684.01元, 2015年1-12月公务接待费支出108,623.00元。

西林县林业局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156,700.00元,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90,600.00元。

    以上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三、往来款项核算中存在长年挂账,未及时清理。

你单位的201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科目往来余额表记录总金额:14,187,659.19元,其中超过3年以上借款明细科目为“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明细科目余额1,584,664.43元,“其他应收款—林业开发公司”明细科目余额1,557,000.00元,“其他应收款—木材公司”明细科目余额265,602.51元,“其他应收款—乔兴国”明细科目余额230,500.00元。

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对你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机关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虚列的预算支出7,850.00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将未退回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及时退回财政国库,今后你单位发生的支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执行。

二、对没有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支出277,984.01元,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超预算支出18,023.01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责成你单位今后支出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年度预算的要求,不得超预算开支,确实需要超预算支出的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对往来款项核算中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要求你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往来账进行清算,并及时清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有效运转。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报送西林县财政局监察股)。

 

 

 

西林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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