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西财监处〔2017〕3号

2017-04-10 16:55: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

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百财监〔2016〕4号)和西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西林县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西财发〔2016〕14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6年7月25日至8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你单位对工作底稿的认定及对检查征求意见书的反馈,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购入设备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你单位的基本账户2015年10月第28号凭证反映购买地形测量仪器设备计110,0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以上支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财政部35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二、 虚减当年预算收支260,000.00元。

你单位2015年2月13日从财政一事一议资金专户支付西林县那劳镇孝子孝女坊周边房屋外立面改造工程款260,000.00元,未纳入单位会计帐核算。虚减当年预算收支260,000.00元。

以上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第9号令)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

   三、挤占农村危改项目资金计88,800.00元。

你单位2015年4月第19号凭证反映从(桂财建[2014]115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普合乡大河村部维修水泥款9,000.00元、2015年4月第19号凭证从(桂财建[2014]115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西平乡皿帖村文化场所水泥款6,300.00元、2015年4月第23号凭证从(桂财建[2014]115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那劳镇城镇建设水泥款12,000.00元、2015年5月第20号凭证从(西人发[2015]1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古障镇古障村维修水利渠道水泥款1,128.00元、2015年5月第20号凭证从(桂财建[2013]316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古障镇古障村维修水利渠道水泥款2,273.00元、2015年5月第20号凭证从(桂财建[2014]115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古障镇古障村维修水利渠道水泥款1,599.00元、2015年6月第29号凭证从(桂财建[2014]115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西平乡者革村人畜饮水工程款2,500.00元、2015年12月第27号凭证从(桂财建[2015]201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那劳镇宫保府周边农户房屋外立面改造资金35,000.00元、2015年12月第27号凭证从(桂财建[2015]201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普合乡博物馆拆迁工作经费15,000.00元、2015年12月第30号凭证从(西人发[2015]7号)农村危改专项资金中资助西林县马蚌乡那托村道路维修费4,000.00元共计88,800.00元。

以上支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没有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你单位201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科目往来余额表记录总金额:6,605,224.12元,其中挂帐3年以上借款明细科目为:“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专户”明细科目余额2,810,000.00元 、“其他应收款—李飞”明细科目余额740,000.00元、“其他应收款—李四海”明细科目余额576,000.00元、“其他应收款—陈增业”明细科目余额2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广西规划设计院”明细科目余额150,000.00元。“其他应收款—李顺荣”明细科目余额140,000.00元。“其他应收款—扬州银珠电器有限公司(黄永山)”明细科目余额116,017.00元, “其他应收款—蒋吉才”明细科目余额1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百色市政工程公司”明细科目余额100,000.00元等单位和个人欠款长年挂帐,未及时清理。

   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对你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机关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购入设备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对增加固定资产补充登记入账,并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

二、对虚减当年预算收支260,000.00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对挤占农村危改项目资金88,800.00元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责成你单位今后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挤占农村危改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对往来款项中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要求你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往来账进行清算,并及时清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运转。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报送西林县财政局监察股)。

 

西林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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