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林县民政局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西财监处〔2017〕2号

2017-04-10 16:53: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

 

西林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抓好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4〕144号)及百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百财监〔2016〕4号)和西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西林县2016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西财发〔2016〕14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6年5月31日至8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民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你单位对工作底稿的认定及对检查征求意见书的反馈,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购建固定资产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1、2015年2月28日第94号凭证支付福利院设备采购费支出170,8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2015年2月28日第95号凭证支付地名办办公设备采购经费支出16,85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3、2015年2月28日第102号凭证支付地名办采购办公设备经费支出47,8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4、2015年5月21日第50号凭证支付地名办空调安装费支出5,9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5、2015年6月10日第49号凭证支付城南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支出11,775.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6、2015年6月10日第52号凭证支付城中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支出1,8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7、2015年6月10日第53号凭证反映城北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支出1,8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8、2015年7月29日第145号凭证反映信息平台二期建设设备经费支出119,80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9、2015年9月2日第210号凭证反映农村幸福院康复训练器材经费支出55,325.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10、2015年12月11日第139号凭证反映古障镇者夯村五保村工程结算款支出326,585.00元(总体工程审计结算826,585.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11、2015年12月11日第140号凭证反映古障镇者夯村五保村附属增加工程款支出198,920.00元,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以上支出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71号令)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二、 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15年基本账户经费支出明细账的“办公费”科目反映自聘人员工资支出41,320.00元。

2、2015年4月16日第46号凭证反映黄仁春婚姻登记录入费支出1,023.00元列入“办公费”科目。

3、2015年5月21日第50号凭证支付地名办空调安装费5,900.00元列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科目。

4、2015年6月10日第49号凭证支付城南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11,775.00元列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科目。

5、2015年6月10日第52号凭证反映城中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支出1,800.00元列入“办公费”科目。

6、2015年6月10日第53号凭证反映城北社区购置办公设备费支出1,800.00元列入“办公费”科目。

7、2015年7月14日第50号凭证支付电信公司6月电话费和网络费1,634.90元列入“差旅费”科目。

8、2015年7月29日第123号凭证反映黄仁春婚姻登记录入费支出7,553.00元列入“办公费”科目。

9、2015年7月29日第145号凭证反映信息平台二期建设设备经费支出119,800.00元列入“办公费”科目。

10、2015年9月2日第83号凭证支付韦文艺差旅费268.00元列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科目。

11、2015年9月2日第91号凭证支付接待餐费910.00元列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科目。

12、2015年9月25日第209号凭证支付接待餐费538.00元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科目。没有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

以上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第十四条第四款“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 虚减当年预算支出4,708,500.67元。

1、2015年1月-3月从“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直接列支4,451,870.67元。

2、2015年2月28日第112号凭证财政拨入2014年绩效考评奖43,000.00元挂往来款。

3、2015年2月28日第118号凭证财政拨入2015年春节慰问金173,370.00元挂往来款。

4、2015年2月28日第120号凭证财政拨入2014年绩效考评奖40,000.00元挂往来款。

5、2015年3月11日第8号凭证支付档案管理软件加密狗费260.00元借贷方科目都是“财政拨款收入”。

以上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的规定。

对你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机关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购建固定资产未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对增加固定资产补充登记入账,并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的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整改,并调整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三、对虚减当年预算支出4,708,500.67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整改,调整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规范本单位的预算收支行为。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报送西林县财政局监察股)。

  

 

                                                                                                                                                                      西林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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