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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他人钱财 领刑三年加罚五千

2017-05-15 11:12: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熊保明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骆某用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租他人车辆,后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得钱后外逃,最终落入法网。5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骆某用自己的头像以周某贵的身份信息制做

骆某用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租他人车辆,后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得钱后外逃,最终落入法网。5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骆某用自己的头像以“周某贵”的身份信息制做了一张假身份证和一张假驾驶证,2015年3月21日,骆某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冒充“周某贵”到兴义市某汽车租赁中心租了一辆江铃牌越野车。随后骆某用自己的照片以“周某来”的身份信息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以“周某来”的身份信息制作了一张假的购车发票、一本假的购车登记证和一本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5年3月25日,骆某用从贵州兴义市某汽车租赁中心租来的车和以“周某来”身份信息制成的假证冒充“周某来”到西林县八达镇某租车行将该车以人民币7.5万元抵押,拿到钱后骆某外逃。2017年1月25日,骆某赔偿被害人卢某人民币3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卢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骆某诈骗数额巨大,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但未能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对其已赔偿部分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庭审过程中,骆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及骆某的悔罪表现,决定对骆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谭彩娟 编审:黄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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