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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2017-09-25 10:41:15   来源:西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西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费用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宗旨在于:一是通过均衡用人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费用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宗旨在于:一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二是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暂时中断劳动时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经济收入,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前提是要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有《准生证》或《生育登记》。

(一)从开始怀孕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怀孕生育与缴费期相一致,即参保职工怀孕前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一)生育津贴费。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等待遇由按原渠道列支。

(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女职工采取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按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80%报销。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男职工护理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的护理津贴费。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不享受护理津贴费,工资等待遇由按原渠道列支。

(五)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企业男职工采取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按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80%报销。

(六)退休女职工取环手术费按符合生育医疗费的80%享受待遇。

四、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基础产假98天;满24周岁生第一胎的,增加14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

五、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实际参保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实际参保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为基数计算。

六、参保职工跨地区就业未中断缴费的

凭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中断缴费”指前后衔接、连续缴费。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参保,就应当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西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责任编辑:劳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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