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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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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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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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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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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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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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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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购置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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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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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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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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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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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相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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