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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2015-10-23 11:29:0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事项名称拍卖企业设立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

一、事项名称

拍卖企业设立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许可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

7.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局)提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相关材料;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局)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送交申请材料;

3.市经贸委经审核后统一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4.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当年拍卖行年度规划,经审核通过后,下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市行政审批中心。

六、办理期限

省辖市主管部门收到拍卖企业设立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省经贸委对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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