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行业准营 > 正文内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015-10-23 11:28:3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计算机不得少于60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三、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四、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程序: 持申请材料到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初审)→经现场勘察符合条件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终审→经实地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对社会公示10日后,报省文化厅,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审批依据: 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3号);

(2)《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市发[2003]31号)。

监管措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

备  注:

应提交的材料: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责任编辑:

上一篇: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
下一篇: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