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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2015-10-23 17:05: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许可类型:行政许可承诺天数:20工作日许可对象:境内机构、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法限天数:20工作日是否收费:不收费材料预审天数:3工作日受理方式:承诺件咨询电话:0771-611121
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20 
许可对象: 境内机构、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等。 法限天数: 2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6111210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1
2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1
3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1
4 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1
5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1
6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1
7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
 
审批流程图.doc 下载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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