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20 |
许可对象: | 境内机构、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等。 | 法限天数: | 2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6111210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备注信息: |
审批条件
1、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
应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 1 |
2 |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 1 |
3 |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4 | 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 1 |
5 |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 1 |
6 |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 1 |
7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 |
审批流程图.doc 下载 |
审批依据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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