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14 |
许可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 | 法限天数: | 2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5595514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备注信息: |
审批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
应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 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 2 |
2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 2 |
3 | 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 2 |
4 |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 2 |
5 |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 2 |
6 | 如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1 |
审批流程图.doc 下载 |
审批依据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 2000-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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