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投资贸易 > 正文内容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

2015-10-23 17:02: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基本信息许可类型:非行政许可承诺天数:10工作日许可对象:广西企业。法限天数:15工作日是否收费:不收费材料预审天数:3工作日受理方式:承诺件咨询电话:0771-5595521办理地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
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非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10 
许可对象: 广西企业。 法限天数: 15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521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1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3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1
4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1
5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1
6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1
 
流程图.doc 下载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责任编辑: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