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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死亡注销

2015-01-09 16:32:2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申报条件: 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公民 申报材料: 1 死亡人身份证、户口簿; 2 死亡人单位或村(居)委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申报条件: 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公民
    申报材料:
    1.死亡人身份证、户口簿;
    2.死亡人单位或村(居)委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1天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办理户口须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1999]58号第二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责任编辑:黄韦平 编审:何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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