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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证

2015-01-09 16:29:33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审批流程:持材料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点办理申报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审批流程:持材料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点办理
    申报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申报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免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天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 《百色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三)办理步骤。1、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2、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3、打印缴费通知单。4、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5、打印受理回执。6、在政务网或公安网“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 中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和办理居住证业务。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百色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变更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人员,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居住的人员。市内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和住所证明及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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