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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

2015-10-20 10:18:5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广西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处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一)广西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处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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