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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2015-10-20 10:16:1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村委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村委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后,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干部对村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逐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同时公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乡(镇)长在《申报表》审签和加盖公章后,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在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其所在的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信息,并于7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复核并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复核。在汇总确认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于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市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代发机构,同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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