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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二孩生育的申请审批

2015-10-20 10:14:3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法律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 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 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 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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