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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整改措施及有关政策解读

2017-12-19 10:38:15   来源:西林县政务服务中心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根据会议安排,为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基本要求,运用好相关政策,破解实施难题。下面,我就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问题整改、有关政策及落实精准核实搬迁计划规模等方面工作作简要说明和解读。一、《西林县易地扶

根据会议安排,为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基本要求,运用好相关政策,破解实施难题。下面,我就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问题整改、有关政策及落实精准核实搬迁计划规模等方面工作作简要说明和解读。

一、《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内容解读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和《百色市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百色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百扶领发〔2017〕4号)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已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按《方案》要求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

(一)关于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在广西视察期间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电视电话会议、在陕西省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座谈会和在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严格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二)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问题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从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2017年计划实施的,属于201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但原已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存在问题:将2014、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部分搬迁对象纳入到2016年搬迁任务的;部分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贫困户纳入到2016年搬迁计划的。

整改措施:撤销“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中包含部分2014年、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搬迁对象的计划,待自治区另行确定自行消化方案后,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列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但原已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依法按原渠道退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否则不能列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

西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从2015年底全区建档立卡的452万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年、2017年计划实施的,201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搬迁安置住房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盘子,但原有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凡属于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全区45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合规的可以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搬迁计划,但原来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收回资金属于中央预算投资部分可以用于支持安置区后续脱贫发展相关项目。不符合以上两点要求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经排查,我县已经报名的易安对象中属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全区452万贫困户的有 2107户9180人,也就是我县“十三五”计划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846人要从这9180人中来选。

2. 关于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

存在问题: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与国家政策要求不相符。

整改措施:我县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乡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对超过标准面积住房正在建或已建成的,通过调整搬迁入户、出售给同步搬迁户等办法解决。确实无法整改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地方自行消化

3. 关于购房成本及搬迁户自筹标准问题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定贫困县、片区县(不含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定贫困县、“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存在问题:根据3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4月6日全区2017年脱贫攻坚推进大会暨业务培训和5月17日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自筹高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我县属于一类地区及国定贫困县、片区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我县严格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的标准,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对确实无法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4. 关于搬迁户旧房拆除问题

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由项目县按照“适度、可行”的原则,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有利于提升搬迁户拆旧房的积极性。

存在问题:相关政策文件中虽然对原迁出地旧宅基地处置有所考虑,但没有明确拆除旧房的具体时限要求,缺少推动执行的具体措施,搬迁户旧房拆除工作执行效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整改措施: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对已搬迁入住的搬迁户,必须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拆除旧房实施宅基地复垦。尚未搬迁入住的搬迁户要尽快动员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不愿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帮扶联系人、驻村工作队等到易安报名户家中,宣传新政、调查其拆除旧房意愿,并要求入户时,对愿意拆除旧房的易安对象户即要签订《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协议》,不愿意拆除旧房的即签订《西林县放弃申报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声明书》,无房户的签订《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无房户的声明》。

经排查,原来我县易安已报名的3650户16552人中,愿意拆除旧房并签订《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协议》的有1173户5495人,签订《西林县放弃申报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声明书》的有1403户6467人,签订《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无房户的声明》的有34户94人,尚犹豫不定的有1040户4496人,但是在符合列入我县“十三五”计划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180人中,只有942户4076人愿意拆除旧房并签订《西林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协议》,还需各乡镇和工作队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5. 关于资金运作模式

存在问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运作模式为省级统贷、市县偿还,资金偿还存在较高风险。部分县将国家和自治区筹措的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征地,与国家规划中“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的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一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由省级制定资金偿还方案,实行省级统借统还。二是各个安置点征地费用由地方政府自筹,通过统筹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来解决。三是用好搬迁户宅基地增减挂钩政策由自治区进行全区统筹,统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标准,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入用于偿还广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

6. 关于搬迁后续脱贫产业和就业扶持问题

存在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对搬迁后续脱贫停留在规划层面,能够切实发挥效益的较少,部分贫困户搬迁后仍以原来的生产方式为生,存在“为搬而搬、一搬了之”的问题。

整改措施:根据汪洋副总理在陕西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各乡镇、各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搬迁后的稳定脱贫问题,防止为搬而搬、一搬了之,重点在发展产业、解决就业、增大实体经济上下功夫。项目投入后,加强后续产业扶持,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务输出,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等服务。在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时,同步编入移民后续发展扶持实施计划,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答

(一)关于搬迁对象范围

 搬迁对象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在2015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内,具体来讲,就是要在2015年底我县建档立卡的29010贫困人口当中选定;二是要符合迁出区范围,迁出区范围指的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具体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必须签署《拆除旧房协议书》;四是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具体就是指群众愿意签订拆除旧房协议,响应政府号召搬迁。

(二)关于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对超过标准面积住房正在建或已建成的,通过调整搬迁住户、出售给同步搬迁户等办法解决;确实无法整改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地方自行消化。

(三)关于住房建设成本及搬迁户自筹标准

 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每平方米控制在1400元以内(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方米1600元)。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定贫困县、片区县(不含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我县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在标准范围以内,同时严格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整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调整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以及用足用活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等办法自行解决。

(四)关于搬迁后续脱贫产业和就业扶持

县扶贫办、农业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等各县直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逐户逐人对接,因地制宜,根据安置点特点落实相应的后续产业扶持和促进就业创业计划;多渠道整合资金、资源、项目投入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务输出;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等服务。

(五)关于搬迁户旧房拆除

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已搬迁入住或准备搬迁入住、以及原已签订搬迁协议但未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要尽快动员搬迁户签订,并按规定拆除旧房实施宅基地复垦,不愿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自治区要求按照“适度、可行”的原则,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必须把握好关键点:一是实行时间,即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二是奖励标准,即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三是搬迁两年内,不能适应城市生活,无法维持生计要求搬回原迁出地的,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退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获得原购房承担的自筹资金,其他费用由贫困户自行承担。

三、关于落实 “十三五”搬迁规模精准核实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一是统一思想、强调“四个意识”、保证完成任务不动摇;二是落实好干部包户制度;三是明确相关工作措施。

(二)把准并宣传好相关政策要求。一是把准一个“前提”,即易地扶贫搬迁“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运动式”搬迁。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力戒方法简单、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要在宣传动员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政策宣传和有利于群众参与的氛围,让符合搬迁政策条件的群众踊跃报名搬迁。二是把准一个激励政策,即调整后的政策降低了搬迁户住房自筹标准,贫困群众负担大大减轻;拆除旧房奖励标准提高,将“拆除旧房后每户补助2万元”调整为“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搬迁户拆除旧房年限适当延长,将“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一年内拆除旧房”调整为“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搬迁户搬迁后的后续发展扶持有保障,新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有就业安排,有产业扶持,有良好的就学、就医条件。这些好政策必须通过多种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到位。

(三)组织好培训。一是要落实好政策培训讲解员,确保干部培训高质高效。三是要组织县、乡、村三级包村包户干部,包括驻村第一书记的政策宣传及动员业务培训,统一宣传口径,确保政策宣传和执行不走样。会后,各乡镇、各单位要立即召开本乡镇、本单位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传达,并再进行一次培训,将有关材料复印给全体干部职工和工作队员。

(四)讲究工作方法一是“包户落实”法。就是把签订拆旧搬迁协议的责任层层落实到包户干部身上,并且一包到底,直至其搬迁脱贫为止。二是“典型推动”法。以已经搬迁入住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待遇的住户作为典型,组织群众现场参观,让群众通过典型户现身说法受到鼓舞并积极响应搬迁。三是“亲情推动”法。如让干部回原籍动员乡亲抓住难得机遇响应搬迁。四是“能人推动法”。通过在城里就业并已经报名搬迁人员以及在村里相对有号召力的族人等来带动其他贫困户搬迁。五是“细账推动”法。就是不但要与群众算好搬迁的经济账,还要与群众算好“未来账”、“子孙账”。

(五)精准核查填报。一是要对照政策条件核准搬迁对象;二是准确填写核查表格;三是准时完成汇总上报。各乡镇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汇总上报。

 


责任编辑:谭彩娟 编审:黄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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