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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累犯“四进宫”

2017-07-28 15:52: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熊保明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7月21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7日,李某在西林县八达镇城北中路的阿寿铜锅羊肉店内盗走被害人尹某一部智能手机;2016年12月10日,李某窜至西林县八

7月21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李某在西林县八达镇城北中路的阿寿铜锅羊肉店内盗走被害人尹某一部智能手机;2016年12月10日,李某窜至西林县八达镇城北中路的安然纳米汗蒸馆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士手提包,包内有200元现金;2016年12月12日,李某窜至西林县八达镇江南路014号的小卖部盗走被害人黄某柜台抽屉内的现金200元。案发后,李某家属代李某分别赔偿尹某800元、李某某380元、黄某500元并取得该三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鉴于李某家属代李某分别赔偿尹某800元、李某某380元、黄某500元并取得该三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李某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占平 编审:黄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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