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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2016-11-22 16:46:56   来源:西林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林县工商局和西林县公安局负责受理本县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林县工商局和西林县公安局负责受理本县范围内的传销举报、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等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反映、检举、揭发传销行为具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举报下列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一)、(二)、(三)项特征的传销活动的;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六)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实名举报并经县工商局和县公安局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判刑或劳动教养一人,奖励2000元;

(二)拘留或行政处罚一人,奖励200元。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县工商局和县公安局解救而举报的;

(三)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及政府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

(五)县工商局和县公安局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传销活动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县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先后举报同一传销活动的,只奖励举报第一人。

第八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县工商局和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由举报人填写《举报传销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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