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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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科研调查、展览、教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其它特殊需要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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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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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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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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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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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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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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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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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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