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15 |
许可对象: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下列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法限天数: | 2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5595524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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