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国家二、三级殡仪馆评定
许可对象 广西区域内的殡仪馆
设定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
许可数量 达到《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符合《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殡仪馆。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3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评定所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民政部等级殡仪馆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殡仪馆等级评分表》(自评表)
审批程序 评定基本条件:
①必须是县级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②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应达到70%以上;③年人均创纯利润须在5000元以上;④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得低于纯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⑤追悼厅、休息室等建筑设施齐全、整洁;⑥在设备方面,各种设备比较先进,保养密闭好,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门颁发的(mB1-84)三级标准。
评定程序:
(1)听取殡仪馆负责人关于殡仪馆创建等级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专题报告;
(2)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殡仪馆进行现场评定,并在《殡仪馆等级评分表》上打分;
(3)考核评定过程中,评定领导小组可视不同考核指标,采取看现场、查数据、搞测试、开座谈会、印发调查表等有效考核手段进行考核;
(4)考核评定完毕,各专项考核组要写出专项考评意见;评定领导小组写出综合评定意见。其内容主要包括:殡仪馆达标情况,得分情况,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并由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5)填写《民政部等级殡仪馆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报送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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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办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