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城乡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我县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百色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百民发〔2012〕29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门诊救助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门诊救助对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
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
4、肺结核;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II级以上高血压病;
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冠心病;
10、糖尿病;
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3、慢性心力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精神分裂症。
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一)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
(二)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
四、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门诊医疗救助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程序办理。个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疾病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城乡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据材料,门诊医疗救助按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进行审核一次。
五、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属于医疗救助资金,县财政局要落实安排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到位率,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到民政局专账,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现社会化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资金拨付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城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不同类型的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制定并与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同时要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
七、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