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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203号

2015-12-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孤儿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是儿童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关注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给予孤儿特别的关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了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按规定实施孤儿生活保障,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是,我区孤儿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在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方面还有较多困难;儿童福利机构不足且设施简陋,孤儿保障面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使孤儿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二、实施孤儿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维系孤儿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立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和监护孤儿能力,确保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和收养登记办法,鼓励我区公民收养孤儿,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充分发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和良好抚育。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的方式共同筹措解决。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孤儿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统筹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妥善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三)保障孤儿医疗康复需求。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支持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孤儿健康档案。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医疗费用。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常见传染病进行疫情监测,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做好感染孤儿治疗关怀、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救助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参保孤儿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四)落实孤儿受教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自治区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助孤儿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成年孤儿就业率。
    (六)切实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充分考虑孤儿住房保障需要,按照“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符合廉租住房、公用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贫困孤儿家庭,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优先予以考虑。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要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居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合法权益。加大监督力度,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及时责成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三、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按照孤儿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把孤儿福利事业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牵头作用,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孤儿各项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工作,建设好全区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履行孤儿养护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大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院前的体检、救治工作,制定孤儿医疗优惠政策,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理解和关爱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并加强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弃婴、弃儿(疑似)身源查找和依法被收养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安全,把孤儿保障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农林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之中。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孤儿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关注孤儿的健康成长,为孤儿提供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等针对性的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权益保障各项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三)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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