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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指南

2015-12-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指南一、救助性质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二、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三、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
 
 
    一、救助性质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二、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三、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四、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求助人员拒不接受安检的;
  (二)拒不如实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个人情况的。具体如下: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三)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五)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已救助三次的。
  五、救助工作程序
  (一)入站程序:
  1.对求助人员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接待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后,如实填写《泰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询问登记表》,由求助人员签字或盖手印;
  3.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4、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站内程序: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离站程序:
  1、受助人员在确定离站方式及时间后,救助科统一出具离站通知单:
  (1)对于具有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开具乘车凭证,让其自行返乡;
  (2)与其亲属或单位联系汇款后,让其自行返乡;
  (3)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通知其亲属、有关单位接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返乡。
  2、生活科办理离站受助人员所存物品领取手续,凭领取单到救助科领取寄存物品,离站通知单作出门凭证。
  3、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根据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安置。
  六、职责与责任追究
  1、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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