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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2015-10-23 11:19:2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有关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统筹费、保险费、医疗保障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规定:“对依法性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或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

(二) 根据企业批准执行文件的不同,分别符合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司法通〔2004〕16号及国办发〔2003〕2号、中办法〔2003〕16号、桂办发〔2006〕19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报告1份(附件);

(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1份;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1份;

(四) 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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