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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操作规范

2015-10-23 11:19:0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规定: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关于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字[200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序号第88项规定,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委托县政府实施。

具体实施部门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根据《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百人社函[2012]246号)的附件《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直接下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方案》第五条:“百色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各自行政辖区内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关于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字[2000]213号)规定: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

(二)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三)欠费已变成死账并积压3年以上的;

(四)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积压死账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积压死账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表》(附件);

(二)《破产企业清偿欠缴社会保险费差额核销审批表》(附件:);

(三)核销欠费企业明确台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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