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续保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二、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续保人员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
三、续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不变。
缴费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四、如何申办退休手续?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从办理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退休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开设个人储蓄专户按月发给。
五、续保人员退休时如何计算养老金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1)1996年7月1日以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1996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以本人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按全区统一规定计发。
(3)199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1996年7月1日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是否可以中断缴费?
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中断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当年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七、续保人员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在什么情况下可视作缴费年限?
在国有企业、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固定职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个人缴费记录;因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除名、辞退等原因(开除除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的,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否则,其缴费年限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八、续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每月最低能领多少养老金?
根据桂政发[2001]96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九、续保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金额如何支付?
续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续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未领取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如何补缴?
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原则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应办理续保手续。补缴的原则是从最初中断之年补起。
补缴公式:
补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1+(1+补缴月数)/2×现行银行一年定期存款月利率]
十一、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办法
1、职工在自治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基金不转移。
2、职工跨省流动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部份)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应由职工本人转交到流动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转移和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