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户口证件 > 正文内容

民族成份变更

2015-01-09 16:35:3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审批流程: 向派出所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回派出所更改 申报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在18岁以前由其父(或养父、继父)和母(或养母、继母)商定,任随一方。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满20周岁者不

审批流程: 向派出所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回派出所更改
    申报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在18岁以前由其父(或养父、继父)和母(或养母、继母)商定,任随一方。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
    申报材料: 确定公民民族成份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已领证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公民确定或变更民族成份,仍然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遵守(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规定的程序。
    2.办理程序的依据:《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交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实行网上审批,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责任编辑:

上一篇:户口登记-出生入户
下一篇:居民身份变更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