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对象为在广西区域(或区外)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本自治区依法设立的申请材料为:
1.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材料为:
1.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
2.填写进桂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3份);
3.规划编制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4.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正或副本备查,复印件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备查,复印件一份);
6.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