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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2015-10-23 11:33:3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一)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二)性质: 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一)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1-3亿美元有自治区发改委核准,1亿美元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除外)。

总投资2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各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需要进行评审。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附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九)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十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十二)需要经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7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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