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涉外气象活动管理
许可对象 从事涉外气象活动的单位
设定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许可数量 无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20天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3)从事气象活动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申请。
(2)受理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3)初审
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负责审查。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工作人员
(3)复审
中国气象局负责审查。
(4)决定
中国气象局作出决定。
(5)告知与公示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向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获得通过的,并在自治区气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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