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验证后退还);
(二)申请报告(演出活动名称、演出举办单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姓名、性别、职务或专业、护
照号);
(四)节目单及其视听资料;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六)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五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程序 正常审批:稽查总队受理5个工作日,市场处、厅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市场处、稽查总队制作、发出行政通知书5个工作日(符合规定的,发给行政许可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发给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后置审批: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广西文化厅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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