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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5-07-31 16:18:03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桂政发〔201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
桂政发〔2014〕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改革我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

  (一)按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县。从2014年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列入“扶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资金,下同)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下达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由各县根据本地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群众需求,结合自治区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自主决策安排和使用,自治区不再另行下达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不再设定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补助所辖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参照自治区做法,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由县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广东对口帮扶资金等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竞争立项分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有关规定分配下达,并由相关县围绕扶贫规划结合其他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保障力度。对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合山市),自治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重点保障。

  (三)突出绩效因素在切块分配因素中的权重。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因素指标由客观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两部分构成。客观因素指标包括各县上年扶持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贫困程度、政策因素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绩效因素指标权重占比不低于总权重的40%。

  加大对在2018年前提前脱贫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切块分配时绩效因素的权重。对提前脱贫或扶贫开发工作绩效优秀的县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解决,并在分配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纳入政策性因素分配下达。

  (四)逐步提高县级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比重。各县对自治区和市切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本地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整合方案,分配落实到具体乡(镇)、村的项目和对象,并逐年加大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资金的比例。

  二、创新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机制

  (五)科学搭建县级整合平台。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县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根据全区扶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当地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在科学论证、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本级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以规划和计划为依据,以扶贫生态移民、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搭建资金整合平台,细化平台实施方案,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提供有效载体,促进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实施。

  (六)围绕平台落实整合责任。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对能够切块分配下达的扶贫资金和部门项目资金,要一律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由各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对必须明确到具体项目单位的扶贫资金和部门项目资金,要围绕县级扶贫生态移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下同)或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交通扶贫、水利扶贫、产业扶贫、教育扶贫等扶贫规划和项目平台优先安排。

  1.扶贫生态移民或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各级发展改革、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扶贫生态移民或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和整合方案,整合下达本部门可用于支持相关规划或项目建设的资金。

  2.交通扶贫。各级交通运输、扶贫、民族、水库移民等部门要根据县级交通扶贫规划和整合方案,整合下达本部门可用于支持村屯道路建设的资金。

  3.水利扶贫。各级水利、国土资源、扶贫、水库移民等部门要根据县级水利扶贫规划和整合方案,整合下达本部门可用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

  4.产业扶贫。各级扶贫、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水库移民、商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根据县级产业扶贫规划和整合方案,整合下达本部门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5.教育扶贫。各级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库移民等部门要根据县级教育扶贫规划和整合方案,整合下达本部门可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和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

  (七)规范调整整合后的资金及项目。各县对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用途的项目资金整合进入相关项目平台后,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和以下程序办理:

  1.需要对项目实施规模或具体实施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项目资金可在相关项目平台区内继续统筹使用,调整和使用情况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需要将项目调整到整合平台以外地点实施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性质不变和继续用于扶贫的原则,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地点。

  3.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或超过2年未实施的,由相关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

  (八)建立健全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当地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建设平台,制定或调整本级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落实,并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备案。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同级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部门备案。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增强上级部门项目资金安排的针对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项目资金。

  三、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

  (九)精准配置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条件落后和自我发展能力低的问题;对缺乏劳动力和生活长年困难的扶贫对象,要通过低保、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实现扶贫与低保等政策有效衔接;对生存环境恶劣且具备易地搬迁条件的扶贫对象,要集中资金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搬迁。

  自治区切块安排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直接扶持到户。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在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考核办法时明确。

  (十)突出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以扶贫生态移民、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等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主要平台,以支持产业发展为重点方向,并围绕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的目标,加大扶贫培训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避免无序安排和分散使用。

  各县可按当年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含上级通过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统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等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和项目资金管理等,自治区不再另行安排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要求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一)提高市场主体直接承接项目资金比重。突出市场主体在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发挥其组织、带动贫困户发展的作用,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和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资金补助方式。逐步扩大补助项目范围,提高产业发展项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和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在50万元以内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公助方式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的比例。

  2.支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通过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委托有条件有积极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含家庭农场,下同)、贫困村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3.鼓励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等工作,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均可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

  (十二)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

  1.经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或扶贫项目贷款的,由各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在一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贴息补助要向贫困户和专业大户倾斜,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贴息补助要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并报自治区扶贫、财政、金融部门备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

  扶贫贴息贷款具体发放对象由金融机构从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所认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自主选择确定,并报同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支持探索开展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奖励和损失补偿试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市的扶贫、财政、金融部门备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

  3.支持贫困户参加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执行。

  (十三)简化流程,加快项目资金拨付。对中央财政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4个月内完成资金下达;对当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2个月内完成资金下达;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对相关部门整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已经细化的,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1个月内完成资金下达,部门预算未细化的,应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解和下达。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扶贫部门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及时核拨资金;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并视情况加大预拨比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大于10%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结余结转额度予以扣减。

  四、创新扶贫资金监管机制

  (十四)明确监管要求。扶贫项目审批权和资金使用权下放到县后,自治区和各市主要负责建章立制、督促指导和项目资金监管,各县主要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管理和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筑牢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高压线”。

  2.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努力建立完善扶贫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审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检查、各相关部门主动协助、社会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十五)创新监管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动态监管,并把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督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重要事项备案、报告审核反馈、资金拨付使用动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委托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组织专项审计检查、常态化开展绩效考评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在加强专业监督和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的同时,支持和鼓励项目区群众参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十六)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总体要求,按照资金“谁安排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拨款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主动落实监管责任。

  1.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备案报告制度、资金项目监管办法和工作考评办法等制度并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开展县级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并及时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抽查结果;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绩效考评等部门组织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上年度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

  每年对贫困县和单项补助50万元以上项目的抽查面不低于全区贫困县总数的60%和单项补助50万元以上项目总数的30%。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能和项目资金整合安排等情况,主动履行部门项目资金监管职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3.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负责建设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日常监管。

  4.审计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5.监察厅。负责把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列入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任务,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曝光;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扶贫资金监管责任。

  6.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日常监管和动态监测,督促各县落实重要事项报备报告等制度,组织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监管报告。

  7.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实施平台,为有效开展项目资金监管提供条件;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督促纠正违规行为;充实乡(镇)财政所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发挥各乡(镇)财政所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作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日常跟踪监管,加强对乡(镇)和村扶贫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管;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自查自评,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管报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需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财政部门。

  (十七)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各县要扩大中介机构参与扶贫项目评审、监理、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范围,并在县、乡、村三级全面落实扶贫资金分配安排和使用管理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操作,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管。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必须吸收受益地贫困村干部、贫困户代表参与。

  (十八)严格处理处罚并加强监管成果利用。各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挤占、挪用问题的县,必须将资金追回归位或从县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归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通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要将日常监督情况和抽查结果、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自治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在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自治区扶贫办责成有关县扶贫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或予以补助扶持。

  (十九)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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