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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我区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

2015-07-31 16:10:1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桂开办发〔2014〕93号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去年开展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以来,一些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存在的滞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至今仍未妥善解决,为进...
桂开办发〔2014〕93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去年开展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以来,一些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存在的滞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至今仍未妥善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下同)的使用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发〔2014〕21号)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清理、分类处理的原则盘活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范围

  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扶贫培训、到户贷款贴息、项目管理费等资金。

  二、进一步盘活结转结余扶贫资金

  (一)已预拨但未报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要尽快办理相关验收和报账工作,尽快结账。

  (二)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分类处理:

  1. 过去已明确投向的项目且不满2年的结转结余资金,仍按原投向计划用途使用。

  2. 不明确投向的项目且不满2年结转结余资金,根据本市、县“十二五”农村扶贫规划和整村推进贫困村规划重新安排用在扶贫项目上。

  3. 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或超过2年未实施的,由当地县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后报县政府同意集中统筹用于当地扶贫开发项目。

  上述资金安排项目的审批权和补助标准、扶贫贷款贴息率等按《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政发〔2014〕31号、32号、33号、34号配套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发〔2014〕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上述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清理,及时办理,尽快按上述要求消化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请各市、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将盘活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扶贫办(资金处)和财政厅(农业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    政    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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