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

2017-11-16 09:05:33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西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的通知西林县不动产登记局,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

西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林县不动产登记

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的通知

 

 

西林县不动产登记局,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58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行为,确保我西林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印发《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5日

 

地址:西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533599

咨询电话: 0776-8669786

 

 

西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4、住建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复函原件1份。;

5、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土部门协助提供:

1、未占用基本农田及补充耕地证明原件1份;(规划股协助提供);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复印件1份;(审批办协助提供)。

(三)申请人资格: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本。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本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本。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农民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土地灭失的,要实地查看;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

1、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4、供地批文复印件;

5、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

7、住建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

8、、结清土地价款证明原件(国土局审批办出具)。

9、历史沿用地的,提供历史沿用地的相关材料及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意见;

10、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11、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12、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3、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4、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容积率、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提交:(1)政府批准文件;(2)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等住建部门意见证明;

4、涉及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提供交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原件;

5、企业更名需提交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其他单位更名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更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坐落的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街委会(村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原门牌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

7、《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1份,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1份;

9、《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本;

10、办理面积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拆迁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面积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土地分割的,提交规划部门意见文件;

11、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12、缴纳相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登记费:550元/宗。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规划报建材料;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书》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1份;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8、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550元/宗。

五、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土地灭失的,进行实地查看;

(5)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储备土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征为国有的有关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4、政府批准收储文件原件1份,《房屋收储协议书》原件;

5、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用途或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7、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原件;

9、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互换的批文、《互换合同》、《互换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出让合同》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6、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7、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8、询问记录表;

9、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10、缴纳划拨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灭失的,要进行实地查看;

6、属拆迁房屋的,出具的房屋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

7、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集资房)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即分摊面积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购房合同书》原件;

5、房改房、集资房提交房改办的审批表原件;

6、询问记录表;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8、缴纳出让金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9、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分摊面积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或《购房合同书》原件;

5、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6、询问记录表;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8、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9、缴纳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购商品房)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书》原件;

4、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5、询问记录表原件

6、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7、缴纳税费凭证原件;

8、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权利人到场或经公证或司法文书)原件;

6、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7、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8、询问记录表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依职权更正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法院拍卖)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提交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属于拍卖:委托拍卖书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出让合同》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7、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8、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9、缴纳划拨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1、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

 

一、申请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转让合同》(或公证书)原件;

5、《出让合同》原件1份,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1份;

6、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7、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8、询问记录表;

9、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10、缴纳划拨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11、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西林县审批材料原件;

12、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属法院判(调解)离婚:提交民事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分割公证书》原件;

6、离婚证复印件;

7、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

8、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9、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1、询问记录表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公证书》原件,或按照西林县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5、属法院裁定继承的:提交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文件原件;

6、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7、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8、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西林县审批材料原件;

9、询问记录表;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1.8.6.1的材料包括: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能够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可参考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 所有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受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结时限。

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座落变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身份变更的材料;

4、土地坐落的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街委会(村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原门牌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

5、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6、询问记录表;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8、涉及单位更名的提交完税(减免)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40元/套,非住宅275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规划调整、面积变更、容积率调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政府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面积变更的批文复印件;

6、交清出让金地价款证明原件;

7、单位自建房屋改、扩建、翻建的,需提交: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图》等规划手续材料原件,包括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施图原件一套;

(2)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个人私房改建、扩建、翻建及房屋设计用途变更的,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单》及附件等规划手续;

9、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0、询问记录表原件;

11、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12、缴纳相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复印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换证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5、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6、询问记录表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 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拨决定书》原件,划拨宗地界址图原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复印件);

9、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

10、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复印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首次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受理,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3、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变更)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6、询问记录表;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境外法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境内设立分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退房)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改房退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

5、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6、询问记录表原件;

7、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7、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原件1份,出让宗地界址图原件1份;

6、西林县房屋交易告知单原件;

7、询问记录表;

8、权籍调查表原件1套、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原件1份(西安80直角坐标系,3度带)、房产分户图原件(一房二张原件);

9、缴纳划拨土地价款(或购买部分面积)发票复印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原件

11、不动产权属核查证明原件;

12、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房改办上西林县审批材料原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须提供中文译本及中文名);

6、申请人为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件;

2、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69786;

投诉电话:0776-868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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