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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12-27 16:42:26   来源:   作者:黄晓夏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西林县主管

行政机关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

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1

西林县物价局、教育局、人社局

D01003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县级物价局、教育局、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民办学校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请示

 

西林县物价局:

本单位是XXX(基本情况)。

根据XXX规定,本单位已XXXX,符合规定的调定价条件,现申请XXXX。

 

附件: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批准办学的文件;

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改价格〔2005〕309号印发)第五条

原 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2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以及依据和理由;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改价格〔2005〕309号印发)第五条

原 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3

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改价格〔2005〕309号印发)第五条

原 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4

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改价格〔2005〕309号印发)第五条

原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2.《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按照规定填报的近三年的办学成本核算表,即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六)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四、办理程序

五、办结时限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8682011(单位)。投诉电话:12358。

八、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办理地点:西林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物价局窗口 (综合窗口) 


责任编辑:农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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