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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

2017-09-27 15:56:3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 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
查”) 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对全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体系检查,全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体系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体系检查工作组可由食品生产监管检查员、食品生产职业检查员、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和食品检验检测专家等人员组成,也可由单独的上述专门人员组成。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处”)负责制订体系检查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随机抽
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企
业整改情况;负责采取适当方式公告体系检查情况;负责建立检查档案。
第六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体系检查工作, 应指定至少1 名熟悉食品生产监管业务和企业情况的监管人员,配备相应的车辆和检查执法装备,全程配合完成检查任务;负责核对和确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协助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跟踪处理;负责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及时将整改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食品生产处,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告被检查企业整改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食品生产职业检查员负责按照体系检查计划, 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负责检查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档案储存的方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两种形式);负责承担食品生产处安排的检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开展体系检查工作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职责为:
(一) 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二) 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解释和说明;
(三)负责撰写和提交检查报告(含相关资料);
(四)负责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及时固定违法信息线索证据,并移交当地监管部门;

(六)确定是否需要抽样检验并指定小组人员跟踪检验结果;
( 七)指定小组人员完成并负责审核被查企业的检查资料归档;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组员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其职责为:
(一) 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分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详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对检查的内容负责;
(二)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
(三)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体系检查报告的编写;
(五) 根据组长指派,完成被查企业的检查资料建档和归档工作;
(六)根据组长指派,跟踪抽检检验结果;
(七)完成处领导或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体系检查包括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等方面内容, 可根据实际检查需要,结合不同食品种类和规模生产企业的特点,适当调整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要求和企业生产
情况,每月月底前制订下个月体系检查计划(附件 1
),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检查企业, 特殊情况时可根据信息线索指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处根据月份体系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体系检查,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 组成检查组。 食品生产处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体系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原则上每组人员不少于 4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按照编号顺序印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的函》
(二) 通知市局。 检查组提前 1 天将体系检查计划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市局”),由其派出熟悉企业情况的监管人员全程协助完成检查工作。体系检查计划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
(三)行前会议。 检查组应当在开展体系检查前召开行前会,搜集和整理被检查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检查人员分工、检查重点以及检验能力考核方式等内容。
(四) 首次会议。 检查组在开展体系检查前应出示检查员证和体系检查通知书,并召开首次会,介绍双方人员,说明体系检查的目的、程序、计划时间、相关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告知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五) 开展检查。 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复印企业资料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体系检查,如检查中检查组认为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当地监管部门负责抽样、封样、送样和买样等工作,样品检验费用由自治区局负责。检查组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并根据检查情况分项目进行评分。
(六) 内部会议。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应当不定期召集检查组全体人员讨论、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问题汇总表》
(七) 沟通交流。 检查组正式反馈前,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进行沟通, 与被检查企业达成共识, 如有疑问时,企业应提供证据。
(八) 末次会议。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召开末次会,将相关检查情况和检查得分反馈给被检查企业和当地市局。检查组、被检查企业及当地市局派出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和《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问题汇总表》上签名或盖章。如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名、盖章的,检查组可在问题汇总表上注明。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通报当地市局,并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体系检查情况通报》

(九) 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 5 日内,提交体系检查工作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检查后立即开展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送食品生产处。对于分数较低、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较差的企业,应当调高风险等级,增加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十) 问题处置。 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通告,经食品生产处审核,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自治区局门户网站上进行通告。当地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办食生〔 20173 号)和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 5 日内,在设区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告处理情况,食品生产处将随机对被检查企业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检查需要适当调整检查时间,保证体系检查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遇到企业阻挠等导致体系检查无法正常开展或发现严重违法线索等情况时,检查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体系检查,并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生产处。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对体系检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与检查组进行沟通,或直接书面报告食品生产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不公正结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检查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
第十八条 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利用检查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抵制可能影响实地核查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检查计划、程序和内容执行现场检查任务,遇到被检查企业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现场检查信息的;
(二)阻碍、干涉现场检查工作的;
(三)现场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四)擅自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 利用现场检查工作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
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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