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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017年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17-08-31 11:06:56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南宁8月30日讯(通讯员 韦力 秦婧楠)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南宁8月30日讯(通讯员 韦力 秦婧楠)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数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目前为0.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用人单位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编制证明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劳动能力鉴定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职工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上述人员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该项政策的实施惠及我区28万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为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提供了保障。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江苏、福建等12个省也已制定出台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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