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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留守儿童的呵护要从落实监护责任开始

2016-11-16 16:11:1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2017年底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父母长期不予照顾或涉嫌遗弃犯罪。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

2017年底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父母长期不予照顾或涉嫌遗弃犯罪。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这一行动将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首当其冲的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

  国务院已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保护儿童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却至今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目前,有关儿童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缺乏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儿童福利法。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为建立普惠制的儿童福利制度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儿童福利法》应当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儿童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儿童都拥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享有医疗保健服务在内的保证生命健康的权利。受保护权也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固然有必要,然而要从制度层面根本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还得尽快将《儿童福利条例》乃至《儿童福利法》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将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尽快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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