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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申请操作规范

2016-11-15 16:12: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国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及公安部公告相关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换发护照的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换发护照的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补发护照的,还需提交损毁护照。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日,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普通护照,200元/本,计价核[2000]293号;

护照丢失补发,200元/本,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1-2892371

2.投诉电话:0771-289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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