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2.实施主体: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批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4.审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5.审批条件:
(1)提取审批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①离休、退休的;
②出境定居的;
③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⑥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③以自住为主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⑤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情形。
(2)贷款审批条件:
①具有本市、县(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③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⑤具有相当于所购首套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二套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二套自住住房的,需5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
⑥具有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⑦同意在委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