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局。
3.审批对象:
3.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对象:
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包括:
3.1.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3.1.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1.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3.1.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3.1.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3.1.6 商场(店)、书店;
3.1.7 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对象:
本县辖区内从事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企事业单位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二次供水单位。
4.审批依据:
4.1 公共场所审批依据:
4.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1.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2 供水单位审批依据: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2.2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四、七条的规定。
5.审批条件:
5.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条件:
5.1.1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1.2 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5.1.3 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5.1.4 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1.5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1.6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5.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条件:
5.2.1 申报单位有专用的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备。
5.2.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
5.2.3 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件(证)的供水设备及用品。
5.2.4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上岗。
5.2.5 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2.6 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2.7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必备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按桂财综﹝2007﹞54号文规定进行收费,具体详见《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收费公示表》。
8.需提交的材料:
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8.1.1 公共场所申请卫生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8.1.1.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1.1.2 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1.1.3 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1.1.4 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8.1.1.5 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经营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标注面积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注有主要卫生设施);
8.1.1.6 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1.1.7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及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8.1.1.8 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检测报告;
8.1.1.9 所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
8.1.1.10 不具备布草自行洗涤消毒条件的住宿、美容美发等场所,须提供与有资质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签订的《布草洗涤协议书》。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全部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8.1.2 公共场所变更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8.1.2.1 企业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8.1.2.1.1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8.1.2.1.2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构名称变更核查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1.2.1.3 卫生许可证原件。
8.1.2.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8.1.2.2.1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8.1.2.2.2 申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合法性文件;
8.1.2.2.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1.2.2.4 卫生许可证原件。
8.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8.2.1 新办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8.2.1.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8.2.1.2 法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2.1.3 管、供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证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健康证明发证起始日期、培训证发证起始日期)和复印件各1份;
8.2.1.4 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8.2.1.5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8.2.1.6 制水流程图及生产情况、供水管网、检验项目简述;
8.2.1.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8.2.1.8 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相关卫生检测报告各1份;
8.2.1.9 自身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各1份;
8.2.1.10 主要生产设备、 供水设备、检验设备清单,以及相关涉水产品(水处理剂、水处理器、消毒剂、输配送及防护材料)卫生许可证批件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8.2.2 从事二次供水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8.2.2.1 卫生许可申请表;
8.2.2.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2.2.3 主要设备、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的新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2.2.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证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健康证明发证起始日期、培训证发证起始日期)和复印件;
8.2.2.5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2.3 申请续发卫生许可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8.2.3.1 卫生许可年审申请表;
8.2.3.2 卫生许可证原件;
8.2.3.3 管供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证清单及复印件;
8.2.3.4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8.2.3.5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8.2.3.6 其他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监督笔录等)。
8.2.4 变更卫生许可需提交以下资料:
8.2.4.1 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8.2.4.2 变更理由及变更具体内容说明;
8.2.4.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8.2.4.4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申请变更企业机构名称时提交);
8.2.4.5 卫生许可证原件。
9.审批法定时限:
9.1 公共场所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9.2 供水单位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
10.1 公共场所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0.2 供水单位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