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死亡殡葬 > 正文内容

建设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陵园等)审批

2015-10-23 08:58:0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项目名称建设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陵园等)审批许可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1日起施行)。许

项目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陵园等)审批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必须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南宁、柳州、桂林三个市控制在5个以内,梧州、北海、钦州、贵港、玉林控制在3个以内,其它市、县原则只建1个,原有公墓面积已开发完的,可扩大面积或新建1个。

许可数量 拟兴建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墓园。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2)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墓园征地红线图;

(5)建立合作经营性公墓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

(1)由建立公墓单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3)将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办理部门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 0771-2620140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南宁市民主路49号民政厅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0771-2620140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各地办理机构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玉林 百色 贺州 河池 来宾 崇左


责任编辑:

上一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
下一篇:火化葬和土葬区划定审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