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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审批

2015-10-20 12:49:0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1 项目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2 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 审批对象:广西区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1.项目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2.实施主体:西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审批对象:广西区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名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5.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三)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1)属夫妻双方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名族的,提交其证明材料;(2)属第一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3)属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提交其证明材料;(4)属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5)属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6)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7)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交证明材料;(8)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交其证明材料;(9)属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10)属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提交其证明材料;(11)属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12)属独生子女死忙的,提交其证明材料;(13)属夫妻双方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中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14)属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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