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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操作规范

2015-10-23 11:08:1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由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

(二)地级市全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

(三)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行政审批条件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实施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但是,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七、办结时限

(一)自治区本级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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