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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年检操作规范

2015-10-23 11:05:5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探矿权年检(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第2条:省(区、市)勘查登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探矿权年检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第2条: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11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3条: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是否予以年检合格的决定。

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国土厅。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有效探矿权,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探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3份;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原件)1份;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1份;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1份;

(五)自查报告(原件,1份);

(六)电子报盘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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